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1.建筑物防雷類別的劃分
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內容及雷擊后果的嚴重性以及遭受雷擊的概率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防雷標準將建、構筑物劃分為三類不同的防雷類別,以便規定不同的雷電防護要求和措施。各種建筑物的防雷類別如下: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特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年預計雷擊次數0.06≥N≥0.012的重要或人員密集。如部、省級辦公建筑物,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影劇院、醫院、學校等建筑物。
(3)根據雷擊后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4)年預計雷擊次數0.3≥N≥0.006的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如住宅、辦公樓
(5)年預計雷擊次數N≥0.006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6)度高在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過15天的地區,高度可為20m及以上。
(7)未裝設防直擊雷裝置及不處于其他建、構筑物的保護范圍內,但沒有電子系統防雷擊電磁脈沖的建筑物,宜按第三類考慮防直擊措施。
2.建筑物防雷分類的常見問題
(1)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區間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措施宜按以下原則確定:
1)當第一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當第一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分入,應采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3)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建筑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筑區間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這些區間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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