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物限制面內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不應超過該面限制高度,原有的超過限制面的障礙物應被移去,當無法或暫時未移去時,應對其進行標志。
(1)位于距起飛爬升面內邊 3000m 內、突出于起飛爬升面上的固定的障礙物,應予以標志;如跑道供夜間使用,應予以照明;除非為以下情況,可以省去標志和照明:
1)當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
2)當該障礙物日間用高光強障礙燈照明。
3)當該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m,并設有在日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
4)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由航行研究指明該燈塔的燈光已足夠。
(2)鄰近起飛爬升面而并非障礙物的固定物體,如認為有必要保證飛機避開它時應予以標志;如跑道供夜間使用,應予以照明;除非為以下情況,可以省去標志:
1)當該物體日間用高光強障礙燈照明。2)當該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m,并設有在日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
(3)位于距進近面內邊 3000m 內、突出于進近面或過渡面以上的固定的障礙物,必須予以標志;如跑道供夜間使用,必須予以照明;除非為以下情況,可以省去標志和明:
1)當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
2)當該障礙物日間用高光強障礙燈照明。
3)當該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m,并設有在日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
4)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由航行研究指明該燈塔的燈光已足夠。
(4)高出內水平面的固定障礙物應予以標志;如跑道供夜間使用,應予以照明;除非為以下情況,可以省去標志和照明:
1)當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
2)當該障礙物日間用高光強障礙燈照明。
3)當該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m,并設有在日間運行的 A 型中光強障礙燈,
4)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由航行研究指明該燈塔的燈光已足夠。
(5)突出障礙物限制面的固定物體必須予以標志;如跑道供夜間使用,必須予以照明。
(6)對橫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架空電線、電纜等,如經過航行研究認為這些電線或電纜會對飛機形成危險的話,應予以標志,并對其塔、架予以標志和照明;除非塔、架日間用高光強障礙燈照明時,可以省去標志。
(7)當已明確架空電線、電纜等需予以標志,而在電線、電纜等上裝置標志物又不實際可行時,則應對其桿塔上裝設在日間運行的B型高光強障雜貨礙燈。
(8)高于地面標高 150m 以上的物體應被認為是障礙物,應安裝高光強障礙燈。
(9)其他經有關當局作航行研究后認為對飛行有危害的,需要安裝障礙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