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雷電災害防御條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該《條例(草案)》提出:高層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筑物和設施,要安裝防雷裝置。
該《條例(草案)》提出,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設施,重要的導航場所和設施;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系統、程控系統、衛星接收系統;學校、機場、車站、賓館、證券市場、體育場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露天大型娛樂設施;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銷和儲存場所;重要儲備物資的儲備場所;高層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筑物和設施;不可移動易遭雷擊的文物建筑;易遭雷擊的古樹名木等,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附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
侵占、毀壞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雷電監測設施的,在雷電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雷電監測環境活動的,由市、縣(區、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