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設置的各類控制機房、通信機房、計算機機房及電信間的設計。
1.民用建筑中的電子信息系統,宜分類合設設備機房,并符合下列規定:
⑴綜合布線設備間宜與計算機網絡機房及電話交換機房靠近或合并;
⑵消防控制室可單獨設置,亦可與安防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合用控制室;
⑶公共廣播可與消防控制室合并設置,亦可與有前端的有線電視系統合設機房;
⑷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設置。
2.高層建筑或電子信息系統較多的多層建筑,除設備機房外,應設置電信間。
3.各系統機房面積、電信間面積、布線通道應留有發展空間。
4.地震基本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機房設備的安裝宜采取抗震措施。